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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約束效力的個別仲裁 - 請詳加閱讀本節內容。 此節可能顯著更動您的權利,包括您至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1. 本具約束效力的個別仲裁一節不適用於您居住國家法律所禁止的範圍。
2. 您 與 本 公 司 議 定,若 雙 方 之 間 有 關 本 公 司 任 何 產 品 或 服 務 出 現 任 何 爭 端、索 賠 或 爭 議( 下 文 稱「 爭 端 」),無 論 基 於 契 約、法 令、法 規、條 例、
侵權(包括詐欺、虛假陳述、詐欺性的勸誘或疏忽),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理論(惟下文「排除於仲裁之外」款所舉出之事項例外),並
明確包含本「具約束效力的個別仲裁」一節的效力、強制力或範圍(下文「集體訴訟棄權」一條的強制力例外),須如下文所述送交具約束效
力的仲裁,不於法院解決。 「爭端」一詞採取可強制實施的最廣義解釋,包括如本合約、隱私權政策、服務條款,或與本公司之任何其他合
約之下發生的所有 事 務。 您 瞭解仲 裁未 設置 法官 或陪審團,且法 院就仲 裁裁 定的審 理有其限度。
3. 排除於仲裁之外。 您與本公司議定,您或本公司以個別處理形式向小額索賠法院送審的任何索賠無須遵循本節所含仲裁條款。 此外,本公
司或您有權向法院針對您請求強制令,以便於仲裁進行中時維持現狀。
4. 集體訴訟棄權。 本文所述仲裁程序限以個別處理形式實施。 您或本公司皆無權加入或併入其他個人或實體發起的爭端或針對其他個人或實
體的爭端,亦不得以代表身分為任何爭端實施仲裁,包括但不限於在任何爭端相關事務中擔任集體成員代表或採取共同私人代理人身分。 進
而,除非您與本公司雙方議定,否則仲裁人不得合併兩人或兩人以上的索賠案。 仲裁人得裁定適用法律所允許的任何個別救濟或個別補救,
但在適用法律的最大允許範圍內,不得對本公司裁定就您以外任何人實施救濟。
5. 不接受具約束效力仲裁的權利。 若您不接受具約束效力的個別仲裁這項要求,必須於接受本合約但計劃不接受具約束效力的個別仲裁起
30 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我們,適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更長情況除外。 您的書面通知必須郵寄至:TAKE TWO INTERACTIVE SOFTWARE 法務部
門,收 件 者 : ARBITRATION OPT OUT, 110 West 44th Street, New York, New York, 10036。 您的通知必須包含 (1) 您 的 全 名、 (2) 您 的 郵 寄 地 址、(3) 您的
Social Club 網路 ID( 若 有 ), 及 (4) 明確陳述您不願透過仲裁解決與本公司的爭端。 確保本公司收訖您的不接受通知由您負責,因此您可透過
可提供書面收據的方式提出通知。
6. 爭端的通知。 若您與本公司有所爭端,您必須寄送書面通知至:TAKE TWO INTER ACTIVE SOFTWARE 法 務 部 門,收 件 者:ARBITR ATION OF DISPUTE,
110 West 44th Street, New York, New York, 10036,以便讓本公司有機會透過協商非正式地解決爭端。 通知必須於爭端出現兩 (2) 年 內 提 出,但 一
概不得晚於依照適用時效理當禁止的法律程序展開日期後。 若未能及時提出通知,禁止一切索賠。若本公司與您有所爭端,如果可行,本公
司會向您在我們 記錄中留存的地 址發送通知。 您與本公司議 定於爭端通知提出後至少 30 天內就爭端進行善意協商。 若爭端未於收到爭端
通知後 30 日內解決,本公司或您得依本節規定訴諸仲裁求償。
7. 仲裁規則及程序。 仲裁需遵循美國聯邦仲裁法 (U.S. Federal Arbitration Act) 和聯邦仲裁法律,並由 Judicial Arbitration Mediation Services, Inc.(下
稱「JAMS」)依 照 2014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 JAMS 精 簡 仲 裁 規 則 及 程 序( 下 稱「 JAMS 規則」)經本仲裁條款修訂後實施仲裁。 JAMS 規 則( 包 括
發起仲裁的指示說明)於其網站公佈,網址為 http://www.jamsadr.com/rules-streamlined-arbitration。 本公司將依 JAMS 規則所規定支付其仲裁
費,且若您能證實仲裁成本與訴訟成本相較之下過高,本公司將比照支付仲裁人認為所需之您的仲裁申請費與聽證費,以免仲裁與訴訟成
本相較之下過高。 各方自負其本身的律師費與成本,除非爭論中的索賠允許勝方的費用及/或訴訟成本由其他人負擔,該情況下仲裁人須依
適用法律規定裁定費用或成本。
8. 仲 裁地 點。 依 您選 擇,若依照 JAMS 規則要求親自到場聽證,聽證地點為紐約州紐約郡,或您居住的美國縣市。
9. 仲裁人的決定。 仲裁人的決定或裁定一律為定案,對各方具約束效力。 除另有議定例外,任何決定或裁定均需說明做出該裁定的事實及法
律 根 據。 仲 裁 人 僅 得 應 當事 人 請 求 裁 定法 律或 衡平 法 上 的救 濟,且 仲 裁 人的 判 斷須 有 可信 的 相 關 證 據 支 持。 任 何 決 定或 裁 定 皆 得 由 任 何管
轄權具足的法院作為最終判決強制施行。 若一方當事人質疑裁定的效力後未果,對方因此質疑產生的相關成本與律師費由未果的一方負擔。
10. 效力的持續。 本「具約束效力的個別仲裁」一節於本合約或本公司向您提供的服務有任何終止情事後仍舊有效。
11. 修改條款和條件的權力不適用。 儘管本公司得斟酌修訂其有限軟體瑕疵擔保暨授權合約、隱私權政策、條款和條件或其他合約,然而一旦
形成任何爭端,本公司無權就爭端修改本仲裁協議或本文指明之規則。
12. 可分割性。 若本仲裁規定任何部分視同無效、無強制性或不合法,本仲裁規定其餘部分維持有效且依其條款釋義,如同無效、無強制性或不
合 法 的 規 定 並 未含入。 本 條 唯一 例 外為 集 體 訴 訟 棄 權 規 定。 若 禁止 實 施集 體 形式 的仲 裁程 序經 認定 為無 效、無 強 制 性或 不 合 法,則 本仲 裁
協議全文無效,爭端依照適用的集體訴訟規則及程序送交法院審理。 若索賠因任何原因送交法院審理而非採取仲裁方式,爭端限定送交紐
約州紐約郡的州或聯邦法院。 於州法院申請的訴訟,若法律許可,得由一方當事人移送聯邦法院。
準據法
本合約於紐約州簽訂,治理與釋義依照紐約州法,排除其法律選擇規範。 如有不受具約束效力的個別仲裁規定的爭端,您與本公司議定送交紐
約州紐約郡的州及聯邦法院接受專屬管轄,並放棄對此等法院的任何管轄權、審判地或非方便法院地之異議(但不影響任一方在法律允許的情
况下將案件移送聯邦法院之權利)。本段落依適用法律允許盡可能廣義解釋。 例如,如果您是歐盟成員國之居民,您將受益於您所在成員國之
消費者保護法任何強制性規定,您可以在您居住成員國法院提起與本合約有關之法律訴訟。 對於您就本公司軟體或服務可能針對本公司提出
之任何索賠,您同意您違反本合約、隱私權政策、服務條款或與本公司之任何其他合約之任何行為均構成本公司之積極抗辯事由(無論係依法律
規定或衡平法)。您與授權人同意,1980 年於維也納通過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不適用於本合約或起於本合約的任何爭端或交易。 本公司有權因您違反其有限軟體瑕疵擔保暨授權合約、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或關
於其軟體及服務的任何其他管理條款和條件對您控訴民事索賠,無論是針對違約、侵犯普通法的權利,抑或觸犯任何適用的州或聯邦法令。
如對本合約有任何疑問,請以書面連絡下列地址: TAKE-TWO INTERACTIVE SOFTWARE, INC., 110 W 44TH STREET, NEW YORK, NY 10036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本有限軟體瑕疵擔保暨授權合約的所有其他條款與條件皆適用於您使用本軟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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