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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能力说明(NFC)
本产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
线电发射能力(NFC 功能),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的要求,现注明如下:
(一) 产品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第一条
通用微功率设备第 3 款 C 类设备的规定,内置环形 NFC 天线,通过
负载调制方式实现路由器一碰联网功能,不具备主动发射场景,用户可
根据产品说明书来使用此功能;
(二)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
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三) 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
有害干扰保护;
(四) 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设备的干
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
(五) 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
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 在航空器内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设的射电天文
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军民
用无线电台(站)、机场等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
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七) 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 5000 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
模型遥控器;
(八) 本产品 NFC 工作电压 2.2V~3.3V,工作环境温度 0℃~40℃。
(九) 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