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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高效率使用準則
• 依據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
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
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
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
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
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
設備之干擾。
• 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
• 使用 30 分鐘請休息 10 分鐘。
• 未滿 2 歲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小時。
• 應避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
• 高增益指向性天線只得應用於固定式點對點系統。
• 本產品支援
LTE 700(B28)/700(B12)/700(B17)/800(B20)/850(B5)/
900(B8)/1700(B4)/1800(B3)/1900(B2)/1900(B39)/2100(B1)/2300(B40)/
2600(B7)/2600(B38)/2600(B41)
。 因應各地區/國家對所屬 LTE 之規
範、頻段及開放時程等服務細則的不同,請依據當地主管機關與
電信業者實際公告資訊為準。 如服務細則有所變更,請自行洽詢
電信業者, 恕不另行通知。
• 本裝置無論用於耳朵一般接聽位置或離人體 0.5 公分操作皆符合
RF 曝露標準。 使用攜帶盒、皮帶扣或皮套隨身攜帶裝置時,該配
件不得含有金屬物品,而且必須距離人體至少 0.5 公分以上。
本裝置需要有良好的網路連接來傳輸數據檔案或訊息。 在某些情
況下,裝置可能會延遲數據檔案或訊息的傳輸,直到取得良好的
網路連接。 請務必遵守上述指示,直到傳輸完成。
• 本包裝盒內之器材及配件均以成套/成組檢驗,符合相關規定,不
可自行更換非指定充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