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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产品受到
United States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管制,如果需要将本产品出口或转出
口到美国禁运的国家,必须先从美国政府获取许可。以下国
家为禁运国: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和叙利亚。因为禁运
国可能会有改变,所以请联系美国商务部了解最新信息。
关于无线设备的限制
本产品中安装的无线收发器符合销售国的无线规定,不能用
于其它国家(在
EU
或
EFTA
购买的产品可以在
EU
和
EFTA
使用)。
对于在其它国家的使用,尼康概不负责。如果不知道原销售
国,用户应咨询当地的尼康服务中心或尼康授权的维修服务
中心。此限制仅适用于无线操作,不适用于产品的其它使用。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用户
第十三条
1. ■ 使用频率:2.4 - 2.4835 GHz
■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EIRP):
天线增益< 10 dBi 时: 100 mW 或 20 dBm
■ 最大功率谱密度:
天线增益< 10 dBi 时: 10 dBm / MHz (EIRP)
■ 载频容限:20 ppm
■ 帯外发射功率 (在2.4 - 2.4835 GHz 頻段以外)
-80 dBm / Hz (EIRP)
■
杂散发射(辐射)功率(对应载波±
2.5
倍信道带宽以外):
-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
-33 dBm / 100 kHz (2.4 - 2.4835 GHz)
-40 dBm / 1 MHz (3.4 - 3.53 GHz)
-40 dBm / 1 MHz (5.725 - 5.85 GHz)
-30 dBm / 1 MHz (其它1 - 12.75 GHz)
2. 不得擅自更改发射频率、加大发射功率 (包括额外
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
它发射天线;
3. 使用时不得对各种合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有害
干扰;一旦发现有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
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Wi-Fi (无线局域网络)功能